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 113 年薦送華語教師赴泰國任教第二次遴選(第113002TH號)通告
教學人員資格
一、 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二、專業要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具對外華語教學經驗,班級教學時數滿50小時。
- 修滿對外華語教學學分學程20學分。
- 修畢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滿100小時。
三、 請自行考量泰國及校園生活環境差異, 具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尤佳。
四、具基礎外語能力,英語或泰語尤佳。(請提供外語種類及程度)
五、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證者尤佳。
六、各校需求詳見附件一覽表。
教育部補助項目
一、 生活補助費:每月補助美金1,700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發)
二、 機票款: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機票款補助上限為美金750元。
三、 教材教具費用:初次應聘赴任時,得補助首次赴任華語教師教材教具費用一次,補助美金300元。
每名華語教師依據本要點受領前揭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